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乡村兽医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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