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鼓励、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所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