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经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等手段诊断为动物疫病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治疗、消毒、免疫、扑杀等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