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专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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