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等控制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