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和相关人群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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