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预备金制度,并配置用于控制动物疫病的指挥、消毒、无害化处理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