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规定上报;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