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七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七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