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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