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南四湖流域相邻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在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领域加强合作,建立南四湖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协作配合以及执法联动机制,统一南四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外省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动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政策统筹、应急联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