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便利。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