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船舶及其相关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南四湖内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备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的机动船舶,不得在南四湖停靠或者航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