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有计划地替代超采的地下水,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