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推行区域综合供水价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