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4-01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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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管理,推进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是指通过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综合利用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向受水区引水、输水、蓄水、... 第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第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作应当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调度、安全高效。 第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作的领导,将水质保护、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设纳入国... 第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水资源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 第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是战略性、基础性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南水北调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第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调... 第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程所在地设... 第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依法征收征用的工程用地范围划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明渠输水工程为自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五十米... 第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使用现有河道、水库等工程输水、蓄水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 第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 第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码头、船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 第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 第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在汛期和工程运行期,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等措施,并及时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因南水北调工程抢修、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的,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可以先行使用,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该...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和本省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统筹配置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充分...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本省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编制本省南水北...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三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会同受水区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南水北调干线工程运...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四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水量的,由有关设区的...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兼顾生态环境用水、农业用水、雨洪水资源调配。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六条 兼有通航要求的南水北调工程的调度运行,应当统筹调水和航运需要。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制订水量调度方案时,涉...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干线工程...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洪涝、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生态破坏、水污染、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优化配置各类水资源,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合理使用地表... 第三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两部制水价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有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适用《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水北调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水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依... 第四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设区的市人民...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二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雨污水管道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三条 南四湖、东平湖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湖区进行人工投饵性的网箱养殖...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巡查,定期对调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污染事故时,应当按照水量调度应急预案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南水北调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程保护和安全宣传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工程设施、扰乱...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水北调水政监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主要水源地、重要枢纽设立公安派出所,在泵站、输水渠道沿线设置治安办公室或者警务室,...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实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 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涉及南水...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堤(坝)顶、涵(管)、隧洞、...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南水北调通过胶东调水工程输水的,其工程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有关活动适用《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