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跨设区的市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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