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是战略性、基础性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南水北调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和机构收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工程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