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作的领导,将水质保护、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