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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