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