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调水安全。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建设应当与干线工程相衔接,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发挥整体效益。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纳入政府责任考核体系。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建设应当与干线工程相衔接,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发挥整体效益。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纳入政府责任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