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明渠输水工程为自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五百米不超过一千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一千米不超过三千米以内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五十米不超过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五)水库调蓄工程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参照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保护范围划定原则合理确定。
南水北调工程通信光缆、电力线路以及交通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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