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使用现有河道、水库等工程输水、蓄水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管理权限实施管理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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