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的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的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