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等;
(二)侵占或者毁坏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
(三)在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在输水干线堤顶专用道路上和南水北调干线湖泊、河道、输水渠道内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
(五)游泳、滑冰、洗涤;
(六)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
(七)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倾倒垃圾;
(八)擅自从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
(九)其他可能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等;
(二)侵占或者毁坏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
(三)在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在输水干线堤顶专用道路上和南水北调干线湖泊、河道、输水渠道内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
(五)游泳、滑冰、洗涤;
(六)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
(七)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倾倒垃圾;
(八)擅自从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
(九)其他可能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