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线)上方地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和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线)上方地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和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