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