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因南水北调工程抢修、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的,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可以先行使用,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并于事后恢复原状;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是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林业部门,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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