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本省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编制本省南水北调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