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三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会同受水区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南水北调干线工程运行单位编制本省南水北调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