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和本省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统筹配置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逐步实现本省水资源的综合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