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四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水量的,由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相应调整水量调度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