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六条 兼有通航要求的南水北调工程的调度运行,应当统筹调水和航运需要。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制订水量调度方案时,涉及影响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部门协商;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