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洪涝、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生态破坏、水污染、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四)封闭通航河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