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优化配置各类水资源,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合理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逐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