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二十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干线工程运行单位,组织编制南水北调干线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