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