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适用《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