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护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目标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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