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