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