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查处污染南水北调水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