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水北调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水污染防治,保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中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等工程正常运行,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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