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二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雨污水管道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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