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四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巡查,定期对调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污染事故时,应当按照水量调度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