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南水北调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程保护和安全宣传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工程设施、扰乱调水秩序、污染水质以及其他危害调水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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