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主要水源地、重要枢纽设立公安派出所,在泵站、输水渠道沿线设置治安办公室或者警务室,维护管理秩序,保护工程和水体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