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 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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