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的;
(二)不组织编制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组织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四)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五)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六)不按照规定缴纳、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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