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涉及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保护的行政处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涉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保护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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